(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浙江万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丁天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753号原告:浙江万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林剑。委托代理人:王建标。被告:丁天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万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天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万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万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万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万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瑜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淼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