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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执审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王晓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王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执审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日照市海曲中路19号。法定代表人赵刚,区长。委托代理人张涛,日照市东港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晓明,居民。2号楼B16户。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至裁定主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政征字(2014)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区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政征字(2014)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被执行人位于日照市东港区东关北路改造区域内的房屋(舒斯贝尔商业街1.2号楼B16户,建筑面积55.08平方米)依法予以征收,限被执行人自东政征字(2014)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并与日照市东港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办”至裁定主文)办理交接及补偿安置手续。申请执行人区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东关北路改造区域内改建需要,决定实施日照市东港区东关北路改造区域内改建项目,并按程序对该区域内房屋进行了相关征收公告。被执行人王晓明的应征收房屋,位于东关北路改造区域内(舒斯贝尔商业街1.2号楼B16户),建筑面积55.08平方米。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4日作出东政征字(2014)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内容如下:1、被执行人王晓明须在本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确定补偿方式(可自主选择货币化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并书面告知房屋征收办。逾期则视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2、补偿安置具体标准。如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由房屋征收办给予被执行人置换新商业用房55.08平方米,以及搬迁补助费550.80元、28个月营业损失(临时过渡安置费)12852元、装修补偿费11016元(以上3项共计24418.80元);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和搬迁腾空房屋,不享受按期签订协议奖励费1101.60元、按期搬迁腾空奖励费1652.40元。如选择货币化补偿方式,则给予房屋补偿费522985元,以及搬迁补助费550.80元、2个月营业损失(临时过渡安置费)918元,共计524453.80元;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和搬迁腾空房屋,不享受按期签订协议奖励费1101.60元、按期搬迁腾空奖励费1652.40元;3、限被执行人王晓明在收到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并与房屋征收办办理交接手续。经房屋征收办验收合格后3日内,由双方办理补偿安置事宜。如被执行人拒绝办理交接手续或逾期未搬迁腾空该宗房屋,将依法强制征收。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4日将东政征字(2014)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又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的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东政征字(2014)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上述事实有东政征字(2014)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送达回证、东政征字(2012)1号区政府关于征收东关北路改造区域内房屋的决定、东政征字(2012)7号东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关北路改造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房屋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报告、东关北路改造区域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和搬迁房屋的公告、关于东关北路区域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情况的有关说明、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谈话记录、东关北路改造区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审批表及房屋照片、被执行人的户籍证明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区政府申请执行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权限、行政依据、行政程序等方面合法,无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区政府依法进行催告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东政征字(2014)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由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审判长  赵家娜审判员  安为平审判员  鹿梦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佼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