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申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董学军、党建明与侯小龙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党建明,董学军,侯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申字第0000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党建明,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城关镇中原头村一组,农民。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董学军,男,汉族,高中文化,住合阳县坊镇,职工。原审被告侯晓龙,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路井镇。职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董学军、党建明以再审申请提出的问题已经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董学军、党建明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董学军、党建明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占武审 判 员 刘俊全人民陪审员 赵安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候王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