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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西安自平机械自动化有限公司与张炳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自平机械自动化有限公司,张炳礼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1632号原告西安自平机械自动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浩法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修田,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张炳礼,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自平机械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炳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自平机械自动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自平机械自动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西安自平机械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晓青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娟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