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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执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罪犯赵千秋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千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1129号罪犯赵千秋,男,1986年9月26日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新康监狱服刑。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榆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千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民事赔偿人民币201728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2012)长刑终字第2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新康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新康监狱认为,罪犯赵千秋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8月14日20时许,该犯发现被害人陈楠在榆树市南洋商业中心榆树飞狐网吧三楼上网,赵千秋将陈楠从座位上拽起并对其拳打脚踢,从网吧吧台一直打到三楼台球厅内,被人拉开后,陈楠找其被打掉的手机时再次遭到赵千秋殴打,在赵千秋追打陈楠的过程中,陈楠被迫从台球厅窗户跳下。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楠系颅骨骨折及眼部等多部位受伤,系重伤,伤残等级六级。该犯现在吉林省新康监狱新康1监区参加病犯护理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10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赵千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严重暴力犯罪,造成严重后果,无证据显示履行民事赔偿,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千秋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0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徐 俊代理审判员 杨 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