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法民初字第01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1948号原告曹某某,女,1984年10月2日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79年1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杜明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冉 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