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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丁望云与胡国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959号原告丁望云,退休工人。被告胡国富,自由职业。第三人武汉市江岸区民主房地产信息中介服务部(经营者吴爱玲),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京汉大道115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望云诉被告胡国富、第三人武汉市江岸区民主房地产信息中介服务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望云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望云在本案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望云撤回对被告胡国富、第三人武汉市江岸区民主房地产信息中介服务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丁望云负担。审判员夏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容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