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龚少华诉罗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少华,罗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599号原告龚少华,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高山族,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罗春华,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少华诉被告罗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龚少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5元,由原告龚少华负担。审判员 余忠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宇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