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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宝民初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利锋与万志刚、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锋,万志刚,陈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徒宝民初字第00210号原告张利锋,男,汉族,1981年12月12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委托代理人朱进华,江苏润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志刚,男,汉族,1983年12月17日生,住江苏省镇江市。被告陈燕,女,汉族,1982年10月4日生,住江苏省金坛市。原告张利锋诉被告万志刚、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凌鸿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利峰的委托代理人朱进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志刚、陈燕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利锋诉称,被告万志刚与被告陈燕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18日,被告万志刚因资金周转需要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后归还70000元。2015年1月28日,被告万志刚重新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50000元,利息每月1.5分,于2015年3月28日前归还,如逾期不还则承担违约金1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10000元及2015年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每月1.5分计算),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万志刚、陈燕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后,也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万志刚与被告陈燕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18日,原告以承兑汇票的形式给付被告万志刚120000元。2015年1月28日,被告万志刚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本人因资金周转较困难,向张利锋借款人民币50000(伍万元整),于2015年3月28日前归还!若逾期未还,自愿承担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月息1.5分(每月承担)”。借条出具后,被告万志刚未按约定偿还本息。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另查明,本案借款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为5.6%(六个月以内)。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承担10000元违约金的主张。上述事实由当事人提供的借条、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二张、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万志刚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有借条、银行汇票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借款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为5.6%,四倍即为22.4%,月利率应为1.87%,原告与被告约定月息1.5%,未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本院予以支持。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被告万志刚、陈燕系夫妻关系,万志刚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50000元,在无证据证明该借款为被告万志刚个人债务的前提下,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由被告万志刚、陈燕夫妻共同偿还。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承担10000元违约金的主张,系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志刚、陈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利锋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万志刚、陈燕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凌鸿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纪玉婷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时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时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时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