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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民二终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春生与被上诉人孙静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春生,孙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民二终字第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春生。委托代理人梁少华,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静。委托代理人夏科峰,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王春生与被上诉人孙静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资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王春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春生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少华,被上诉人孙静及其委托代理人夏科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15)资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孟令球审判员  周佑明审判员  郭柏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锦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