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曾友亮与曾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友亮,曾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936号原告曾友亮。委托代理人陈家鸿,广西领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小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友亮与被告曾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友亮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友亮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友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曾友亮负担。审判员 刘景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冰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