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民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周程云与万长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程云,万长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1287号原告:周程云。被告:万长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程云与被告万长宏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程云撤回对被告万长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程云负担。审 判 员 胡飞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张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