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新商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莫金军与陈菊红、陈金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金军,陈菊红,陈金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新商初字第245号原告:莫金军。被告:陈菊红。被告:陈金传。原告莫金军为与被告陈菊红、陈金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莫金军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金军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莫金军负担。审判员 乐思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敏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