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海法行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欧月桃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金钻世家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聂巧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行初字第250号原告:广东金钻世家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建清。委托代理人:陈健成,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区林杰,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林健洪,何晓雨,均系该局工作人员。被告: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顾达华,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淑文、林小琴,均系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聂巧婷,女,汉族,1995年5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金钻世家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聂巧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金钻世家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以其已与第三人聂巧婷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金钻世家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金钻世家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东金钻世家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海疆代理审判员 廖杰华代理审判员 叶银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瑞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