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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刑执字第2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徐俊平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刑执字第2249号罪犯徐俊平。现在山东省潍坊监狱服刑。本院于2000年6月14日作出(2000)潍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俊平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0年8月14日起至2002年8月13日止。2002年9月27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1月1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8年11月29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8月31日减刑一年一个月;2012年6月30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12月27日减刑一年二个月。现刑期自2005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1月11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坊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于2014年12月受记功奖励一次,2015年5月受表扬奖励一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被评为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的情况属实。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俊平准予减刑十一个月(即其刑期变更为自2005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传军代理审判员  郭丽丽代理审判员  王建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尹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