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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催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山东省鲁南地质工程勘察院、赵书泉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省鲁南地质工程勘察院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催字第21号申请人:山东省鲁南地质工程勘察院。法定代表人:赵书泉。委托代理人:薛良方。申请人山东省鲁南地质工程勘察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1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24861595、票面金额5元、出票日期2014年12月3日、到期日2015年6月3日、出票人舟山市定海区宏亮塑胶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舟山市威鑫机械有限公司、付款人台州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省鲁南地质工程勘察院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敏审 判 员  刘必翔代理审判员  严棋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