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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与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常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60号原告李,女,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被告常,男,198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交纳即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世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