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钟亮诉李庭仵、郭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亮,李庭仵,郭军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初字第286号原告:钟亮,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启龙,山西丹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庭仵,男,1995年10月25日出生。被告:郭军伟,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原告钟亮与被告李庭仵、郭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建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钟亮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郭军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庭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亮诉称:2014年12月11日,被告李庭仵因欠古县翌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修理费不能支付,由被告郭军伟担保向其借款10000元,约定同年12月30日前还清。到期后,被告推脱还款。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被告李庭仵无答辩。被告郭军伟辩称:原告诉请属实,尽快督促被告李庭仵还款。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1日,被告李庭仵因欠古县翌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修理费不能支付,由被告郭军伟担保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同年12月30日前还清;原告放弃索要利息的诉请。本院认为:被告李庭仵向原告钟亮借款,双方形成了借贷法律关系。被告李庭仵理应偿还借款。原告钟亮放弃对利息的诉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不持异议;被告郭军伟是此笔借款的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庭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钟亮借款10000元;被告郭军伟对此款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庭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建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千甲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