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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商初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孙丰收与罗明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丰收,罗明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1761号原告孙丰收。被告罗明雁。原告孙丰收诉被告罗明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鞋料,截止2015年5月尚欠原告鞋料款14992元。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原告的料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鞋料款14992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经审查原告起诉的被告姓名错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姓名错误,视为本案被告不明确,故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丰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全部退还原告孙丰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福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