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红安占民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程勇与王绍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红安占民初字第00026号原告程勇,男。被告王绍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勇与被告王绍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勇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程勇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勇撤诉。本案受理费700元,由原告程勇负担。审判员 彭昕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