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民三财保字第0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银环襄阳分公司与亿强公司、新中昌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三财保字第00038-1号原告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以下简称银环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车城大道建行开发区支行办公楼。负责人王洪生。被告湖北亿强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强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春园路特1号(襄州区云湾村)。法定代表人窦明杰。被告襄阳新中昌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昌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春园路特1号(襄州区云湾村)。法定代表人冯义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银环襄阳分公司与被告亿强公司、新中昌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同日本院作出(2015)鄂襄州民三财保字第0003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并于同年4月1日冻结了被告新中昌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现因被告新中昌公司(原为襄樊新中昌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申请用其公司享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州区邓城大道南侧的一处土地使用权(面积31447.6平方米,证号为襄阳区国用2009第410124058号),为解除对其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提供反担保。本院认为,被告新中昌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襄樊新中昌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现为襄阳新中昌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州区邓城大道南侧的一宗土地使用权(面积31447.6平方米,证号为襄阳区国用2009第410124058号)。查封期间,该财产交由被告襄阳新中昌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保管、使用,但不得毁损、变卖、转让或者抵押给他人;二、解除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州民三财保字第00038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告襄阳新中昌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姚成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陈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