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庆高新民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邢茂霞与曹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茂霞,曹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民保字第34号申请人邢茂霞,女,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申请人曹立伟,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请人邢茂霞与被申请人曹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曹立伟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予以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段晓龙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车库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曹立伟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予以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段晓龙所有的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车库予以查封;三、保全费15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保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