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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民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王海元与赵伟、呼图壁县易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元,赵伟,呼图壁县易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初字第1097号原告:王海元,男,汉族,个体职业者,本科文化程度。被告:赵伟,男,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委托代理人:王玉莲,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被告赵伟的母亲)第三人:呼图壁县易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图壁县东风大街70号(联创商铺143号)。法定代表人:成爱玲,女,汉族,个体经营者,大专文化程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元、第三人呼图壁县易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元、第三人呼图壁县易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赵伟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赵伟同意。本院认为,原告王��元、第三人呼图壁县易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庭审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元撤回起诉。准许第三人呼图壁县易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8元、邮寄送达费66.6元,共计1424.6元(均已减半收取),被告赵伟自愿负担。审判员  鞠凤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金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