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邓凤英与杨君生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祁民初字第732号原告邓某某,女,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曾用名杨某甲),男,195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广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代理书记员卢继军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6月26日上午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某某诉称,198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8年1月22日原告将出生时间更改为1967年1月5日与被告在祁阳县原白竹塘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0年5月7日生子杨某;原、被告自结婚至今,被告未尽做丈夫、父亲的职责,经常喝酒喝醉,醉酒时就胡乱骂人,导致无法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为了儿子原告只好忍耐;自2009年至今,原告在外务工从未回家,被告也一直不寻找原告,双方既没有通讯往来也没有经济往来更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综上,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自2009年起已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特请求离婚。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2张,拟证明原、被告于1988年1月22日原告将出生时间更改为1967年1月5日与被告在祁阳县原白竹塘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的事实。2、祁阳县公安局七里桥派出所证明1份,拟证明被告杨某某曾用名为杨某甲,其与1988年1月22日的结婚证上的邓某某(1967年1月5日出生)杨梅生系同一人。3、证人杨某(原、被告之子)出庭证言,证人证明:被告杨某某经常酗酒,且醉酒频率极高,喝醉后就侮骂原告和儿子,证人高中毕业后,母子俩均外出务工,原、被告现已分居五、六年,其二人已断绝联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被告杨某某辩称,喝酒是有错,但原告是借钱给她娘家被告才与其吵架的,哪有夫妻间不吵架的,二十多年的夫妻感情了,不同意离婚。被告杨某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1、2无异议,对原告证据3提出异议为证人的证言是借口,被告对儿子很好,将儿子当宝看。根据证据规则规定本院对原告证据1、2予以采信,对原告证据3采信关于被告常在喝醉酒后有失常言语、原告外出务工后与被告分居的事实。认证理由是:原告证据1、2,被告无异议,应予采信;原告证据3中的证言,被告提出的异议不具体,经审查该证据大部分内容与本案事实相符,故予部分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查明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7年相识,1988年1月22日原告将自己的出生时间更改为1967年1月5日与被告在祁阳县原白竹塘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0年5月7日生子杨某;被告有喝酒嗜好,且酒后失态,自2009年起,原告在外务工,被告在家务农,二人分居至今;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建了房屋一层,借被告姐姐杨某乙现金4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好;被告虽有喝酒常醉的不俗行为,但不是法律规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原告在外务工不愿回家与被告相聚是因被告常喝酒的嗜好所致,而不是原、被告感情不和的结果,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珍惜二十多年的夫妻之情,被告改正喝酒的不良嗜好,原告常回家看看,二人多关心和照顾对方,双方和好是完全可能的。综上,原告请求离婚而未提供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证据,其诉请,未达到法定离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邓某某要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广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卢继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却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