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民申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某乙、陈某丙等与陈某甲法定继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6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某甲。委托代理人:陈志刚,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乙。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丙。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丁。再审申请人陈某甲因与被申请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民终字第2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某甲申请再审称:原一审中陈某甲提交电视栏目“幸福从天降”视频证据以及陈某甲与陈某丙的交谈录音足以证明诉争房屋系陈某甲出资,并以母亲樊雪根的工龄和名义购买的事实,陈某丙、陈某乙、陈某丁对此事实也是认可的,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陈某甲提交《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1份以及前述视频、录音光盘1张,以证明其主张。据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三被申请人共同提交书面意见称:陈某乙说用了陈某甲的钱,该说法最早来源于陈某甲的一面之词,陈某丙在录音中也是一直否认的。陈某甲的主张缺乏基本事实依据,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应予维持。本院认为:陈某甲主张诉争房屋的房改购房款由其出资,但陈某甲在本案一审中提交的视频、录音光盘,均不是直接证据,相关内容其他继承人也不认可,原审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陈某甲提交的《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同样不能证明诉争房屋系由陈某甲出资购买的事实。陈某甲和母亲樊雪根长期共同生活,但樊雪根本人也有退休工资,陈某甲的主张既缺乏证据证实,也不合情理。原一、二审法院在确定案涉遗产继承份额时,已酌情考量陈某甲在被继承人晚年时尽到主要抚养义务,增加了陈某甲的遗产继承份额。陈某甲要求再行增加诉争房屋继承份额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综上,陈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某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苏 虹审 判 员  董国庆代理审判员  陈艳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文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