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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672号原告杨某某,女,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张某某,男,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吕新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书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