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672号原告杨某某,女,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张某某,男,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吕新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书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