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诉前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兴发、邓新平与被申请人永州世界风餐馆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兴发,邓新平,永州世界风餐馆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诉前保字第72号申请人杨兴发,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申请人邓新平,男,1955年12月6日,汉族,永州市祁阳县人。被申请人永州世界风餐馆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杨兴发、邓新平与被申请人永州世界风餐馆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兴发、邓新平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申请人邓新平以罗建璋名义存入银行的存款364000元。申请人杨兴发、邓新平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冯某某所有的位于祁阳县金洞镇金龙路(房产证号为金洞管理区房权证金洞镇字第71XXXXX**号)的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兴发、邓新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为防止被申请人永州世界风餐馆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转移财产,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邓新平以罗建璋名义存入银行的存款364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担保人冯某某所有的位于祁阳县金洞镇金龙路的房屋产权(房产证号为金洞管理区房权证金洞镇字第71XXXXXX**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宏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