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吴勇、程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吴勇,程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代表人孙红英。被执行人吴勇。被执行人程惠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吴勇、程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吴勇、程惠玲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30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邹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