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锡民仲审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无锡天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吕所春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天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吕所春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仲审字第00197号申请人无锡天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天奇城49-414。法定代表人朱玉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彭飞,江苏敏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湘芸,江苏敏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吕所春。申请人无锡天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吕所春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天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执行无锡仲裁委员会(2014)锡仲裁字第209号裁决书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认为:无锡仲裁委员会(2014)锡仲裁字第209号裁决书应予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 蓓代理审判员  单甜甜代理审判员  包文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