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执恢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行与上海叙祥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宁冶物资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行,林开毅,叶妙金,上海叙祥实业有限公司,章高颂,林云发,李荣华,汤晨,陈建灼,汤细月,上海宁冶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执恢字第51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静执恢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吴晓春,行长。被执行人林开毅,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叶妙金,女,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上海叙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林开毅。被执行人章高颂,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林云发,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李荣华,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汤晨,女,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被执行人陈建灼,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汤细月,女,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上海宁冶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陈建灼。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行与林开毅等人(2014)静民四(商)初字第32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均已设定抵押并因他案被查封待处,目前无法处置变现。除上述房产外,被执行人无证券、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钱款。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4)静民四(商)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汪琦审判员胡元伟审判员沈国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俞立艇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汪 琦审判员 沈国敏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俞立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