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强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吉轻运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强,吉林市吉轻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孙强,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吉林市吉轻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孙强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吉轻运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无法正常向其送达执行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依职权“四查”后,轮候对被执行人房屋产籍进行了查封。因我院现有188件涉及被执行人案件需统一研究处理,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一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审 判 长 王 昊审 判 员 曹国光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利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