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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0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魏拖小与呼永珍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拖小,呼永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791号申请执行人魏拖小,女,1973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呼永珍,男,1970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12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呼永珍偿还申请执行人魏拖小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从2104年6月1日起每年度6月1日前支付次子呼帅下一年度抚养费12000元,位于中鸡镇秦家疙垯村的三间正房、三间东房,其中两间正房、两间东房归申请人魏拖小所有,二、由被执行人呼永珍承担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21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刘耀光审判员 刘云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