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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2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陈光玉与李衍贵、刘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玉,李衍贵,刘秋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177号原告陈光玉。委托代理人张言庆。被告李衍贵。被告刘秋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玉与被告李衍贵、刘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衍贵系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予娥二O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甄 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