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厦门王鼎贸易有限公司,王金明,陈以琳,郭燕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36-2号申请执行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负责人林洁霖,行长。被执行人厦门王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以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王金明,男,1966年5月5日出生,系台湾地区居民。被执行人陈以琳,女,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燕红,女,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执行人厦门王鼎贸易有限公司、王金明、陈以琳、郭燕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金明名下位于厦门市湖滨南路81号18A单元(厦地房证第00245997号)、18B单元(厦地房证第00246093号)、18C单元(厦地房证第00245996号)、18D单元(厦地房证第00246034号)、18E单元(厦地房证第00245995号)等五处房产以及被执行人王金明名下位于厦门市前埔会展中心南侧的地块(权属证号:厦地房证第地00000947号)。该地块土地使用权为轮候第八顺位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对上述五套查封房产进行司法评估、拍卖,此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荣雄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吴建中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志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