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2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陈东昇与鲍仙金、夏明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昇,鲍仙金,夏明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019号原告:陈东昇。被告:鲍仙金。被告:夏明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东昇与被告鲍仙金、夏明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东昇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东昇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陈东昇负担。审 判 员 方可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蔡冰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