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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袁钢相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盛姣,楮玉想,袁钢,马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532号申请执行人李盛姣。申请执行人楮玉想。被执行人袁钢。被执行人马爱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盛姣、楮玉想与被执行人袁钢、马爱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袁钢、马爱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被执行人袁钢、马爱华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