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袁钢相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盛姣,楮玉想,袁钢,马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532号申请执行人李盛姣。申请执行人楮玉想。被执行人袁钢。被执行人马爱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盛姣、楮玉想与被执行人袁钢、马爱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袁钢、马爱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被执行人袁钢、马爱华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