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一初字第00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撒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撒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一初字第00940号原告:撒某,女,回族,1963年8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戴某,男,汉族,1955年6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撒某诉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撒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的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撒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撒某负担。审判员 余 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来世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