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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一初字第00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撒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撒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一初字第00940号原告:撒某,女,回族,1963年8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戴某,男,汉族,1955年6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撒某诉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撒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的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撒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撒某负担。审判员 余 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来世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