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执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甸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敏、陈忠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甸支行,陈忠伟,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字第138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甸支行,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中心街35-3号。负责人陆正荣,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德保,男,1970年3月14日生,汉族,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陈忠伟,男,1984年12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敏,男,1963年3月24日生,汉族。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甸支行(以下简称紫金农商行星甸支行)与陈忠伟、张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做出的(2013)浦桥商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协议:一、被告陈忠伟、张敏给付原告紫金银行星甸支行借款本金49000元及利息12309.89元(利息计算至2013年3月20日止),合计61309.89元。给付办法:被告陈忠伟、张敏于2013年10月30日前给付本金30000元,于2013年12月20日前给付本金19000元和利息12309.89元。二、被告陈忠伟、张敏自2013年3月21日期起根据未还借款本金,按逾期贷款月利率10.62‰计算逾期利息至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1294元减半收取647元,由被告陈忠伟、张敏承担。因被执行人陈忠伟、张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紫金农商行星甸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陈忠伟、张敏目前下落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产权属登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忠伟、张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本金61956.89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4)浦执字第1380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陈忠伟、张敏目前下落不明,未查找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忠伟、张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4)浦执字第1380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浦桥商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煜审判员 郑 鹏审判员 吴明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邢啸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