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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3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高彩霞与高明富、高爱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彩霞,高明富,高爱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3010号原告高彩霞,女,1969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委托代理人李春生,男,1968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被告高明富,男,1967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被告高爱兰,女,1967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本院审理原告高彩霞与被告高明富、高爱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查实,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二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我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二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原告高彩霞起诉后,不能提供被告准确详细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彩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依法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塬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秀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