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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14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麻建民与齐宪贵、丁樟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麻建民,齐宪贵,丁樟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476-1号申请执行人麻建民。被执行人齐宪贵。现在浙江长湖监狱服刑。被执行人丁樟英。申请执行人麻建民与被执行人齐宪贵、丁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杭桐分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齐宪贵��丁樟英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麻建民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160万元和利息62万元、案件受理费12280元、执行费246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齐宪贵、丁樟英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丁樟英去向及被执行人齐宪贵、丁樟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齐宪贵、丁樟英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丁樟英下落。现申请执行人麻建民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齐宪贵、丁樟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47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麻建民如发现被执行人齐宪贵、丁樟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