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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少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岳某甲与岳某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甲,岳某乙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藁民少初字第00012号原告岳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被告岳某乙。原告岳某甲诉被告岳某乙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占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岳某甲诉称,2012年12月27日原告母亲王某与原告父亲岳某乙经藁城市人民法院(2013)藁民初字第0011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原告随母亲王某生活。现原告上幼儿园,费用增加,母亲王某无力单独抚养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200元。被告岳某乙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7日,经藁城市人民法院调解,原告母亲王某与原告父亲岳某乙达成(2013)藁民初字第00118号民事调解书,婚生女儿岳某甲归王某抚养,抚养费王某自愿自理。现原告岳某甲以生活困难,母亲无力单独抚养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本院依法向被告岳某乙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逾期被告岳某乙未到庭参加诉讼。另庭审中查明原告母亲王某系辛集市润彩种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职工,每月工资3000元。本院认为,王某与被告岳某乙自愿达成的(2013)藁民初字第00118号民事调解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协议第二项约定婚生女儿岳某甲归王某抚养,抚养费王某自愿自理;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离婚后王某的收入足以保障女儿岳某甲的日常生活,要求被告被告岳某乙给付抚养费2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岳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符合缺席审理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岳某甲要求被告岳某乙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岳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占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红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