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罗先云与李恒金、周建义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先云,李恒金,周建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法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罗先云,女,生于1943年6月30日生,汉族��住邓州市彭桥镇丁冲村。被执行人李恒金,男,生于1984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周建义,男,生于1964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先云与被执行人李恒金、周建义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恒金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周建义经多方调查,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标的20697.87元,目前未执行到款,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法民初字第1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董小玲审判员 刘丰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新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