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执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1066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1979年10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巩民初字第27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赵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某某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四千八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化冰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