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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陈德玺、王愉萍、陈健康、陈丽华、陈德晓、黄玲红、内蒙古金通电信科技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保字第00094号申请人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孙德林。被申请人内蒙古金超电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定代表人范伟。被申请人陈德玺,男,29岁,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被申请人王愉萍,女,27岁,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陈健康,男,55岁,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陈丽华,女,50岁,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陈德晓,男,30岁,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黄玲红,女,30岁,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内蒙古金通电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黄龙岩。2014年11月3日,被申请人内蒙古金超电信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10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陈德玺、王愉萍、陈健康、陈丽华、陈德晓、黄玲红、内蒙古金通电信科技有限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申请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金超电信科技有限公司、陈德玺、王愉萍、陈健康、陈丽华、陈德晓、黄玲红、内蒙古金通电信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师桂峰所有的用于担保的产权证号为:呼房权证玉泉区字第*****号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三、冻结担保人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25万元人民币。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韩 杰审判员 武玉亮审判员 牧 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