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民保字第0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吕凤新与章太宝、刘荣喜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凤新,章太宝,刘荣喜,芜湖喜宝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保字第00018-2号申请人:吕凤新,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申请人:章太宝,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申请人:刘荣喜。被申请人:芜湖喜宝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法定代表人:刘荣喜,经理。申请人吕凤新与被申请人章太宝、刘荣喜、芜湖喜宝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章太宝、刘荣喜、芜湖喜宝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吕凤新所有的皖BBF58**号尼桑风度小汽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提供财产作为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吕凤新所有的皖BBF58**号尼桑风度CFEIROV6小汽车一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金保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 婷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