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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2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刘亚涛与商丘市宸安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涛,商丘市宸安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张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2136-1号原告刘亚涛,男,198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商丘市宸安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张明,董事长。被告张建华(曾用名张安东),男,195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涛与被告商丘市宸安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使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杨 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悦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