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执裁字第01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荣与被执行人陕西美森国际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房杰、贾三清、张降龙工程保证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荣,陕西美森国际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房杰,贾三清,张降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裁字第01842号申请执行人陈荣,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美森国际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华堃,总经理。被执行人房杰,男,汉族。被执行人贾三清,男,汉族。被执行人张降龙,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荣与被执行人陕西美森国际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房杰、贾三清、张降龙工程保证金纠纷一案,我院(2014)莲民初字第01257号民事判决书、(2014)西民终字第00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荣于2014年12月2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46.5万元及利息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找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执字第0184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唐国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佩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