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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史丽娜与范崇华、李光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丽娜,范崇华,李光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131号原告:史丽娜。委托代理人:魏言柱。被告:范崇华,住图们市。被告:李光镛。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丽娜诉被告范崇华、被告李光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丽娜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起诉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史丽娜负担。审 判 长  杨 鹏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温志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