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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洪英与井国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英,井国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李洪英,女,汉族。被执行人井国寿,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洪英申请执行井国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井国寿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英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2014)乌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文忠审判员  金 锋审判员  余洪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学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