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洪英与井国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英,井国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李洪英,女,汉族。被执行人井国寿,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洪英申请执行井国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井国寿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英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2014)乌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文忠审判员 金 锋审判员 余洪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学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