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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岩某甲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岩南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孟刑初字第51号公诉机关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孟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岩南,男,生于1991年8月10日,公民身份号码:5327281991********,佤族,云南省孟连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孟连县芒信镇班顺村糯伍老寨**号。因本案,于2014年12月30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孟连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5)第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岩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日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宝生、代理检察员刀亮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岩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孟连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岩南为满足吸食毒品的需求,于2014年12月29日到缅甸国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吸食,2014年12月30日,孟连县公安局民警在孟连县城区开展吸毒人员清查,当日12时许,民警在孟连县老干部局路口查获被告人岩南,当场从其身穿的上衣口袋中查获外用红色塑料袋包装、内用蓝色封口袋包装的红色片剂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包。经称量,净重19克。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询问笔录、扣押清单、鉴定意见书、物证照片、毒品称量记录、尿液检测报告书、办案说明、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指控被告人岩南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岩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无异议,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法。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岩南为满足吸食毒品的需求,于2014年12月29日到缅甸国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吸食。2014年12月30日,孟连县公安局民警在孟连县老干局路口查获被告人岩南,当场从其身穿的上衣左口袋中查获外用红色塑料袋包装、内用蓝色封口袋包装的红色片剂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包,经称量,净重19克。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孟连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娜允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孟连县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12月30日,娜允派出所民警在娜允镇辖区内开展吸毒人员清查,在孟连老干局路口设卡、设点对过往人员进行排查。当日12时许,有一下身着牛仔裤、上身着灰白相间上衣的青年男子驾驶一辆未挂牌红色摩托车驶来,该男子看见民警神情紧张,民警上前询问,该男子回答:“我叫岩南”,在检查其人身时,从其身上穿的上衣左口袋内查获外用红塑料袋包裹,内用蓝色塑料自封袋包装的红色片剂毒品可疑物一包,后将被告人岩南抓获,并于当日立案侦查。2、孟连县公安局芒信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岩南的身份情况与庭审查明一致,已达到刑事年龄。3、孟连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现场检查笔录、称量记录、称量照片、毒品照片,证实从被告人岩南身上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包,经称量,净重19克的事实。照片当庭交由被告人岩南辨认、质证。4、孟连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查获被告人岩南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包、蓝色自封塑料袋1个、红色塑料袋1个、红色无牌雅马哈大摩托车1辆、白色直板小米牌手机1部(手机号:1512552****),现扣押于孟连县公安局的事实。5、孟连县公安局娜允派出所出具的提取毒品可疑物检材笔录、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孟连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从查获的19克红色片剂毒品可疑物中,提取样品检材2份,每份0.2克,共0.4克送检。经鉴定,送检的2份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岩南。6、孟连县公安局出具的尿液检测报告书,证实孟连县公安局经对岩南尿液检测样本进行现场检测,结果为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的事实。7、孟连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呈请涉案物品处理报告书,证实本案中扣押的未挂牌红色雅马哈牌摩托车一辆,经查,该摩托车是被告人岩南从大阳摩托车孟连店处借出,与本案无关。8、孟连县公安局出具的孟连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领条,证实查获的红色雅马哈摩托车已发还车主郭素霞。9、孟连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岩南无法提供缅甸东弄男子的具体姓名、住址等详细信息,故无法追捕。另被告人岩南供述,其携带毒品来到孟连县城后,有一不知名男子打电话向其购买毒品,由于被告人岩南不能提供该男子的真实姓名、家庭住址等详细情况,未能将其抓获。10、证人证言:(1)证人郭素霞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9日早上,孟连县芒信镇班顺村糯伍老寨岩南、岩润来到我家摩托车店,说要买摩托车,但没有钱,叫我先借(赊)一辆价值9800元人民币雅马哈摩托车给他们,半月内付我3000元,之后每月付1500元,最后我问你们谁买摩托车,岩南说他买,他给我写了欠条。岩南被抓时一分钱也没有付给我。(2)证人岩润的证言,证实岩南跟他说,他没有摩托车,干活不方便,想买一辆摩托车。2014年12月29日早上,我跟岩南来到孟连县邮电局对面摩托车店,给老板娘说想借(赊)一辆价值9800元人民币雅马哈摩托车,下个月付3000元,然后每月付1500元,老板娘同意后,叫岩南写了欠条,欠条上我也签了字,按了手印,留了我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担保,岩南被抓时,摩托车钱一分也没有付。11、被告人岩南的供述,证实2014年12月29日13时左右,我骑着红色无牌大摩托车到芒信糯伍下寨,把车停在寨子后走路偷渡到缅甸东弄,与一哈尼族男子买得一包毒品麻黄素后,又偷渡回糯伍下寨骑摩托车回到家,当天20时左右,我骑摩托车来到孟连。2014年12月30日11时30分左右,有个不知名的小伙子打电话和我买毒品,我骑摩托车到孟连县老干局路口等他时就被民警抓了,当时从我身上搜出毒品麻黄毒品一包,经称量,净重19克。被公安机关扣押的红色雅马哈无牌摩托车,是岩润跟我到孟连县邮电局对面摩托车店以9800元人民币价格赊来骑的,到现在没有付一分钱。上述证据,经本院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证据效力和证明力,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岩南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定管制,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岩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岩南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岩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缴纳。)二、扣押于孟连县公安局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9克、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格志审 判 员  谢光良人民陪审员  张宗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金艳美第-7-页共7页 来源:百度搜索“”